数字平台的治理关键在于统筹多重关系-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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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27 17:16:19
来源:新华网

数字平台的治理关键在于统筹多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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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变局中的平台经济与治理挑战

  平台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其所代表的资源配置方式、数据流通模式和社会组织逻辑,正在重塑全球经济格局。美国以“大平台+大资本”模式主导技术霸权,欧盟则强化数据保护和数字主权,中国则在不断探索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制度优势。在这场全球竞争与制度变革中,平台治理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议题,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安全边界、公共伦理和国际话语权的综合性考验。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渗透到消费、出行、支付、物流、社交、云计算等领域,成为数字时代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平台力量的不断壮大,也暴露出资本扩张、数据滥用、算法歧视、垄断竞争、劳动权益受损等诸多治理难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加强监管、完善规则、平衡多元价值的持续关注。

  值得强调的是,平台经济的治理难题,从来不是“加强监管即可解决”的线性命题。平台企业天然处于多元价值交织的复杂系统中,涉及发展与规范、市场与政府、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制度张力。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统筹好这些关系,建立起系统化、协同化、弹性化的治理框架,实现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厘清底层张力 推进共治共建

  首先,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需要协同演进而非此消彼长。平台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赢得了数字化先机,也带来了经济活力与创业红利。但与此同时,部分平台在野蛮生长中突破监管边界,以垄断换规模、以资本控资源,引发了市场公平与制度信任的危机。在这一背景下,强化规范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但规范不应成为发展的“紧箍咒”,也不能一刀切地压制技术创新和模式探索,而应与发展形成相互促进、动态调适的关系。在我国的对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治理政策中多次提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就是对这种协同逻辑的积极回应。未来,需要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引入监管沙盒等方式,为新业态留出制度实验空间,实现灵活精准治理。

  其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从对立走向协同。在传统治理框架中,政府往往作为监管者,市场作为被监管对象,两者呈现张力博弈的态势。而在数字平台治理中,这一结构正在发生深刻演变。平台企业不仅具有市场主体属性,还日益承担起类公共服务职能,深度参与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和舆论生态构建。政府治理也不应停留在命令式管控,而应向制度设计者、引导者转型。通过制定技术伦理规则、推动算法公开透明、完善用户权责机制,实现平台与政府间的角色协同与责任共建。同时,应推进各级政府间的监管协调,打破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提升治理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

  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与平台企业之间,应构建起责任共同体,而非陷入权力博弈或对立格局。当前,平台企业掌握大量关键数据资源,并在数据存储、算法分发、内容审核等方面影响着国家安全、意识形态与社会稳定。国家依法加强对平台的审查与监管,推进数据出境管控、算法备案和平台责任明确,是实现国家数字主权的基本路径。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也应认识到自身治理能力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外延,应主动融入国家规则体系。通过构建合规机制、算法伦理委员会、数据安全制度等,推动企业治理与国家治理同频共振,在稳定与创新之间寻找治理张力的平衡点。

  走向弹性治理的制度共识

  平台经济治理的真正难题,并非技术障碍,也不只是规则数量的不足,而在于多重价值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难以用“一把尺子”简单衡量。例如,我们既希望数据可以自由流动以支持科技创新,又要同时守住数据安全底线、防止信息泄露;我们既期待算法优化效率、提升用户体验,又担心算法歧视与“技术剥削”问题加剧社会不公;我们既鼓励平台企业“出海”参与全球竞争,又不得不面对跨境数据流动与国际规则差异带来的摩擦风险;我们希望监管体系具有强执行力与刚性约束,又不能让政策频繁调整导致企业预期不稳。这些看似冲突的目标,共同构成了平台治理中的“系统张力场”,需要高度的制度智慧予以协调与统筹。

  因此,我们必须推动治理逻辑的深度转型。从部门分割式监管向目标导向式治理转型,从事后问责走向事前规划,从静态条款转向动态规则演化。建立起能够根据平台类型、发展阶段与公共属性进行差异化、弹性化、可持续治理的制度框架。政策制定也应更加强调参与性与前瞻性,引导平台企业在合规中实现长期价值,在竞争中彰显责任担当。

  中国平台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平台治理也正经历从“管风险”向“塑秩序”的深层演化。这不仅要求监管机制不断升级,更要求治理理念与治理能力的同步提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制度系统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一个更具韧性、开放性与治理张力的平台经济生态,终将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撑力量。(国研网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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