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6年元旦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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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13 21:02:39
来源:新华网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6年元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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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近年来,泉州市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列入全国“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深化诚信泉州建设,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总结泉州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泉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表决通过《条例》,并于9月26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地方立法解决社会信用建设无法可依问题的积极探索。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社会信用领域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社会信用法规尚未出台。《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探索性功能,有利于解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弥补上位法空白提供了“泉州方案”。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了主管部门,规定发改委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突出社会共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诚信促进会、新闻媒体共同营造诚信社会良好氛围作出规定。

  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没有数据的支撑,信用的各项应用场景就难以落地。为此,《条例》从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既注重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明确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是本市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处理、共享、公开、应用的统一载体,又注重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规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可以依法记录并向市公用信息平台共享市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聚焦主管部门,从制度层面要求泉州市发改委组织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范;聚焦责任主体,从操作层面详细列举公共管理机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聚焦一般主体,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相关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信用信息应用的主要抓手。关于守信激励,《条例》明确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相关激励措施,鼓励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对其给予优惠或者提供便利。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坚持既依法依规惩戒到位,又确保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针对“什么是失信行为”,规定有关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针对“什么情况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严把握,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作出规定;针对“如何实施信用惩戒”,要求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条例》从政务信用建设、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自然人信用建设、司法体系信用建设等五个重点领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其中,为发挥政务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履约、督促整改等机制,严格履行向经营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并将政府失信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对保护社会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投诉举报权和救济权作出规定。

  信用修复关系到千万家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考虑我市民营经济发达,市场经营主体已超170万户,信用修复难、修复慢将严重影响我市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对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作出规定,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推动信用修复高效办理,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未及时同步修复信息的问题,《条例》规定信用修复后,社会信用主体要求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肖松清、林楷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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