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会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行踪:银行卡需要实名申领,于是他们花钱租住校生的银行卡来收取赃款;诈骗来的钱需要合法的“外衣”,于是他们寻找可提供对公账号的企业,花钱伪造交易行为过账;用自己的手机号拨打行骗电话太容易暴露,于是他们在网上发布所谓的招聘信息,招募想赚零用钱的年轻人兼职,以“给充话费”“按小时给工资”为诱惑,让其提供手机并拨打电话……
“我一句骗人的话都没说过,他们干了什么与我无关。”不少协助过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涉罪人员都这样辩解。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有些帮助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共犯,有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过账服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记者在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近两年该院办理了多起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相关的案件,其中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是住校的农村孩子,还有一些案件与农业企业相关。为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记者梳理3起典型的给电信诈骗犯罪“助攻”的刑事案件,并提醒相关人士: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拉拢利诱,拒绝当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住校生银行卡转账420万元获利3000元
2021年5月,在一所职业中学就读的住校生李某听同学彭某说有个“赚快钱”的办法,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老板们转账就能按比例抽成,这个赚钱的办法还是同校学长卢某告诉彭某的。听说只是出借银行卡就能赚钱,李某动了心。从2021年5月7日到18日,李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彭某转账420余万元,拿到了3000元的酬劳。2022年,卢某和彭某等人在学校利诱多名住校生为诈骗犯罪分子转账赃款的行为被警方查获,卢某、彭某等人被抓,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2年2月21日,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卢某等人获刑。
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案发时只有17岁,而且他参与转账的时间较短、违法所得少,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于是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李某重返学校还考上了大学。
承办该案的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曾雪刚介绍,李某等人所犯的罪名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银行卡和手机是住校生的必需品,这些年轻人特别容易受蛊惑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就像这起案件,被告人大部分都是住校生。家长一定要时刻关注住校孩子的生活,不要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中专生用两部手机“连线”成诈骗犯同伙
生长于农村的杜某在某科技学校就读,2023年刚满17岁。2023年2月,杜某收到一条陌生人的QQ好友验证信息——“要不要挣钱?”出于好奇,杜某同意添加其为好友。杜某问:“怎么做才能挣钱?”对方回答:“我给你发个短视频教程,你按照教程操作就可以了。”
杜某看到教程很简单,就是将两部手机相对,其中一部手机拨通QQ好友的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拨打这个人提供的陌生手机号码,这样一“连线”,接听QQ语音通话的人就能和所呼叫的手机号码主人对话,而其手机上显示的是杜某的手机号,整个过程中那个QQ好友的所有个人信息都隐身于幕后。该QQ好友提出,租用手机和协助拨打电话的报酬以每小时50元计算,还报销电话费,但特别强调:“打完电话后要删除QQ上的语言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
2023年2月15日下午,杜某按照这个QQ好友的指示,先后用自己的手机给10个陌生人拨打了电话。随后几天,又协助对方拨打了60个电话。对方将170元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转账给杜某。杜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我知道他是诈骗,只是我有侥幸心理,应该没有人会被骗,我也可以挣到钱。”
受害人阿某表示,他在2023年2月15日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看到他发布的求职信息,可雇用他做一个金融项目,只要他在某个金融平台上花钱购买相应套餐做任务,对方就给他转回更多的钱,差额就是报酬。他一开始在对方提供的金融平台上购买了500多元的任务套餐,对方果然给他转账700多元,之后他又购买了1000多元和6000多元的套餐,却再也提不出钱来,这才发现受骗。阿某接到的诈骗电话,就是通过杜某的手机拨打的。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杜某是一个老实内向的孩子,老师反映他学习成绩中等、尊敬师长,村里人说他孝顺父母,经常帮家长采茶、干家务。由于杜某家境一般,才希望赚取点零用钱。
杜某没有说过一句骗人的话,也不认识行骗的罪犯,那他构成犯罪吗?该案主办检察官表示:“此类犯罪俗称‘手机口’项目,罪犯向年少单纯的学生宣称,只需两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赚钱,极具诱惑力。但杜某明知道对方是在行骗,却依照上家的要求不出声,任由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是该诈骗犯罪中的从犯。鉴于杜某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据了解,目前杜某虽然已辍学,但生活已步入正轨。
农企为诈骗犯提供对公账户“洗钱”涉罪
“这份购销合同显示,你公司购买了40万元的柑橘,然后以60多万元的价格出售,虽然账目上一进一出看起来合理,可你们是通过哪个物流平台发的货?又是在哪个仓库存储货物的呢?”面对办案人员的质问,某农业企业负责人邓某有点语无伦次,最终只好实话实说:“其实这钱不是货款,是别人让我用企业的对公账户过账,给我提成。”
经警方调查,邓某名下有贸易公司和农业公司。经过罗某、刘某和彭某的介绍,邓某接到一个过账赚钱的业务。罗某等三人向邓某许诺,可从过账资金中提成10%。2024年3月20日,一笔69万元的资金转到邓某名下的贸易公司。罗某根据金主的要求,让邓某将这笔钱转到其农业公司的账上。之后,为了掩盖转账真相,罗某协助邓某制作了虚假的柑橘购销合同,再按照金主授意将其中的37万余元转出,其余款项则作为邓某及中间人罗某等人的提成。
这笔钱实则是网络诈骗的赃款。2024年3月20日,四川某建筑公司会计董某突然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有公司领导曹某等人。在这个群里,“曹总”指示董某从公司账户上紧急转账69万元给某贸易公司。董某看到该人微信头像为曹某的微信头像,语音也和曹某声音一致,于是按照“曹总”的指示进行转账。当天下午,“曹总”再次指示董某转账,董某看到曹某本人就在公司,于是当面询问,曹某却说“没有这事”,董某发现其遭遇诈骗。
警方查明了事实真相:彭某、刘某和罗某根据金主的指示,为其寻找洗钱的账户。他们辗转找到邓某,打算通过他的公司账户进行过账。2024年3月20日,金主突然发出了转账邀约,通过罗某等人通知邓某接收款项。那个“曹总”告诉会计董某的贸易公司账户,就是邓某贸易公司的对公账户。
其实,罗某等三人从金主那里得到的过账资金提成比例为45%,他们把其中10%作为好处费给了邓某。彭某、刘某、罗某表示,他们问过金主这是什么资金,对方称是赌博资金。
主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表示,虽然这些人都没有与所谓的金主见面,也互不认识,但本案回款仅55%,提成高达45%,明显不正常,且还有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上游资金属于犯罪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彭某、刘某、罗某以及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认为罪名成立。由于四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后都获判缓刑。(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