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1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交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赵德健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赵德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赵德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赵德健利用担任东平县委书记、泰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性质变更、工程承揽、购买公司股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8万元。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德健在担任泰安市政府副市长、东平县委书记期间,违反议事规则,违规向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赵德健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赵德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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